对卖淫嫖娼现象的考虑

点击数:701 | 发布时间:2025-08-18 | 来源:www.cndwj.com

    [摘要]卖淫嫖娼现象,是国内改革开放后整治的重点,公安部门不断惩治、打击,但效果甚微,专项行动过后,性服务业又“蓬勃”进步。这类都使大家不能不对卖淫嫖娼现象进行考虑。在现阶段的中国,卖淫嫖娼现象还包含以卖淫嫖娼为中心内容的其他伴生物,已经形成了不同层次、供给不同需要的颇具规模的“地下性产业”。从不同于社会知识形态的角度出发,卖淫嫖娼现象实质上是一种“灵肉离别”,大家对卖淫嫖娼的态度取决于对待灵肉离别的态度。而处在这种现象之中的“从业者”,即卖淫者的身份和性质,是与普通的雇佣劳动者毫无异处的。因此,在理性剖析后,对卖淫者,大家不该采取深恶痛绝的打击方法,试图彻底根除它,当务之急是要宽容地对待她们,不要损害她们的尊严,预防扩大打击面,愈加合理有效地查获和处置卖淫嫖娼者.



    [关键字] 卖淫嫖娼现象 卖淫嫖娼的实质 卖淫者 卖淫嫖娼现象的治理与控制



    卖淫嫖娼现象,在国内已不可以用“死灰复燃”来形容了,大家都知道它正在以一种极快的速度进步。所以大家所采取的“扫黄”政策也不只就卖淫嫖娼这一单一行为,还涉及到“三陪”、“制黄贩黄”等伴生产物。卖淫嫖娼现象,在现阶段的中国,它虽然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但它的违法性是不容置疑的。至于它是不是具备实质存在的社会风险性,却是值得商榷的事。但需要说明的是,这一社会现象无论存在于什么年代都是丑陋的。要想合理、有效地预防、制止、打击这种现象,需要对卖淫嫖娼现象已进步到何种程度有正确的认识,更需要对卖淫嫖娼的从业者本身有正确的认识。这不只需要大家理性地认识,更需要有足够的勇气来面对。

    1、卖淫嫖娼的实质

    对于绝大部分人来讲,他们都墨守成规地生活在既定的性秩序中,先爱后婚,在家庭中进行合法的两性生活,再进行生育和传宗接代,这几乎是生活的定式。但工业化社会的进步,冲击着以往所有让人们觉得是美好的情感,这类情感包含推崇和寻求爱情、自尊、人格完整如此一些精神事物。经过如此的冲击,“今天再也无人怀疑‘性’能否脱离‘爱’而独立存在的问题了”(1)。这里的“性”“爱”离别用“灵肉离别”则更为贴切。“强奸”是一种灵肉离别,“性贿赂”是一种灵肉离别,“卖淫嫖娼”也同样这样。在西方中世纪大行其道的肉体禁欲主义,它也可以证明“人其实完全可以做到灵肉离别,而且只须不强迫其他人,那样就对社会无害”(2)。问题在于,“对于绝大部分人而言,他们所怀疑的,事实上是爱与性相脱离的合法与合理问题”(3)。归根到底,卖淫嫖娼的实质是这种活动过程中所需要的或势必产生的灵肉离别。而大家是不是同意性与钱的交换,取决于大家对侍“灵肉离别”的态度。

    在这里笔者不想就态度的来源问题进行讨论,由于这是一个极度尖端的范围,潘绥铭教授也承认这里的障碍在于缺少一种适用的研究办法(4)。

    但不是考虑就如此终止了,从另外的角度考虑,这才刚最初。

    2、全方位考察、剖析卖淫嫖娼现象

    卖淫嫖娼就其概念而言,是指“不特定”的男女之间以资金、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不特定男女双方之间的相互勾引、结识、讲价、支付、发生自慰、口淫、性交行为是卖淫嫖娼行为的行为构成要件(5)。根据这个概念,“三陪”,色情服务业制黄、贩黄及组织、容留、引诱、强迫妇女卖淫就不可以列入到其中。但作为“社会丑恶现象”、作为“扫黄”的对象,这种卖淫嫖娼现象只不过所有有关现象当中比较关键的一种。假如不把其它有关现象纳入到考察、剖析的视线中来,就很难对卖淫嫖娼现象做一个全方位而客观的认识。

    (一)卖淫嫖娼者的数目

    据公安部门统计,1984年全国查处卖淫嫖娼职员12281人次,到1989年突破10万,1991年突破20万人次。从1984年到1991年,累计查处62万人次。到1992年增加到25万人次,1993年是24.6万人次(6)。1995年1——5月,全国共查处11.3万人次;在1996年4月开始的“严打”中,查获14.2万人次(7)。假如从1994年到1997年的全年查处人次持平,仍然是每年25万人次的话,那样从1984到1997年,全国就累计查处过212万人次(8)。

    据?扫黄·神圣的使命?如此具备权威性的书剖析,1991年前后的“查处率”是25%——30%之间。而据人民大学潘绥铭教授的问卷调查,有过卖淫嫖娼行为的人,至少会在官方数字的10倍以上(9)。

    大家可以从数字上看出,卖淫嫖娼决非是“沉渣泛起”,而是达到了惊人的程度。

    (二)卖淫嫖娼现象的层次分流

    在整个卖淫嫖娼现象系统中已经形成了分流和不一样的层次。从卖淫女的角度看,已有二奶(与纳妾、傍大款或事实婚姻不同)、包娼、“颁布”的陪女、“叮咚小姐”(指自己租住宾馆,通过电话拉客的卖淫女)、“美容美发店妹”、“街女”、“住工棚的女性”七种分类和由顶至底的排列层次。处于不同层次的卖淫女都有自己不一样的动机,而且这种动机存在着想逐层上升的特征,但有时遇见市场不景气也会出现向降低的状况。

    从卖淫取向上看,也形成了不一样的层次,针对不一样的客户,提供不一样的“服务”。由刚开始的直接性服务扩展到性服务的所有方位,包含“三陪”、桑拿浴、按摩、脱衣舞表演和洗脚等等。而且分层后的模式,基本上都可以巩固而形成固定的模式。但到近1、二年来,有了更进一步的变化和分流:除去“二奶”仍是顶层外,按摩女已上升至中上层,她们主要提供性的行为“服务”和一些性的人际关系。而仅仅供应性交机会和性器官的卖淫女,就成为了最底层。还有一点特殊的就是仅仅从事“三陪”的女人,则转向专门的“伴随服务”,反而从直接的卖淫中解脱出来。

    从组织者控制什么层次卖淫女数目和拥有些资金和“关系”上看,也有“大户”与“散户”之分。在刚开始的进步中,散户占有优势,但伴随状况的不断变化,渐渐形成了“两头是散户,中间是大户”的局面。上述的三种层次情况,相当大的部分取决于嫖客的需要,可以预想以后可能出现的第三分流。而下面的层次情况则取决于老板。无疑,从业者是要受老板剥削的,问题在于办法不同,强迫程度不同。

    从对卖淫女的控制程度上,也可以分为运用直接的人身、精神强制方法,运用“经济强制”方法和并不直接组织卖淫、也不强迫卖淫如此三种状况。

    最后,卖淫业的真正的利益集团是那些或明或暗的老板们,而这也呈现着“强龙”和“地头蛇”之间从合作走向斗争的特点,而且非常或许会形成某种社会力量,甚至出现一些隐蔽的政治斗争(10),这是应该更着重注意的地方。

    对以上情况的表述和剖析,大家得出卖淫嫖娼现象从根本上说是钱推进着所有,这样大的规模和近况,从经济学角度讲,已完全具备产业化特点,只是与合法的产业相比,它只不过“地下”而已。

    那样,大家怎么样看待处在这个产业中的卖淫者呢?



    3、理性认识卖淫者的身份和性质

    这个问题中隐含着对卖淫嫖娼缘由的剖析。由于只有对卖淫者的身份和性质有正确地认识,才能探讨她(他)们为何会具备如此的身份和性质,进而说明这一特定社会问题的根本缘由。

    在《资本论》第1卷中,马克思写道:“在以真诚著称的十二世纪,产品行列里常常出现一些极妙的物。当时一位法国诗人所列举的兰第市场上的产品中,除衣料、鞋子、皮革、农具、毛皮等物以外,还有‘淫荡的女性’。”这里马克思已把妓女视为一种特殊的产品。

    马克思还写道:“任何市场上除去小麦、肉类等以外,不是还有妓女、律师、布道、歌舞场、剧院、士兵、政治家吗?这帮人得到谷物和其他存活资料或享乐并非无代价的。为得到这类东西,他们把我们的服务提供给或强加给其他人,这类服务本身就有用价值,因为它们的生产成本,也有交换价值。”(12)

    同时,马克思还觉得,当妓女是老板的雇佣劳动者时,她们是生产劳动者。而且所有些服务随资本主义的进步都会转化为雇佣劳动,服务者也转化为雇佣工人,在性质上与工人是相同的。因此他说:“从娼妓到国王的各种各样活动的价格——也遭到调节雇佣劳动价格的同一规律的支配。”(13)

    马克思已从政治经济学理论上,剖析和确定了妓女的雇用劳动者的性质和身份,并把妓女称为像计件薪资劳动者那样出卖肉体的女性。恩格斯也明确指出:卖淫是私有制和剥削的势必产物。

    “一语惊醒梦中人”,上述的马克思主义经典论述足以说明和讲解卖淫嫖娼现象是什么原因。

    4、卖淫嫖娼现象的治理与控制

    在大家全方位考察、剖析卖淫嫖娼现象和理性认识其缘由后,不难得出如此的判断,只有消灭了人剥削人的社会规范之后,卖淫现象才会彻底根除,这是任何一个共产主义者所应该认识到的。

    而大家现在在“扫黄”专项斗争中,在旗帜鲜明的“禁娼”中,是不是在指导思想上有的“大跃进”呢?但上面的判断并不是在中国的现阶段对卖淫嫖娼现象就没办法治理和控制。问题的重点在于解决这一社会问题不可以急于求成,而应该实事求是,从实质出发,目前与长远目的相结合。

    那样,大家目前需要如何做呢?早在1892年12月22日,恩格斯写信给德国社会民主党领导人倍倍尔说:“大家第一考虑的是作为现存社会规范的牺牲品的妓女本身的利益,并尽量地使他们不致遭受贫困。”他觉得:“绝不应该损害她们的人格,也不应该损害她们的尊严……在卖淫现象不可以完全消灭以前,我觉得大家最最重要的义务是使妓女摆脱所有特殊法律的……完全停止对卖淫进行追究并使妓女不受剥削。”(14)

    这不是告诉大家如何去做了吗?只须指导思想正确,方向正确,大家就能对现存的卖淫嫖娼现象进行治理和控制。

    (一)预防过分扩大打击面

    因为思想及思维上的定势,导致了过分扩大打击面,这已经在有关法规中表现出来了,主要有以下几种:

    1、除恶务尽的急躁思想致使扩大打击面。如《广东公、检、法司关于卖淫嫖娼违法犯罪问题的若干建议》(1992、10、19)中规定:“在……街道、公路旁……等公共场合招嫖,招娼,本人不供认,但有现场查获纪录等证据基本证实的,均以卖淫嫖娼论处。”这里的招嫖,招娼以卖淫嫖娼论处,事实上是对违法行为概念本身的不当扩大,即只不过依据行为双方有如此的意愿,就觉得卖淫嫖娼已经进行了。按如此的思维极易将“思嫖”、“思娼”也纳入到这个概念中来,这是与主客观相一致的法律原则相背而行的。在这样的情况下的处罚应依据卖淫嫖娼行为本身进步过程来做预备、暂停、未遂、既遂的区别,而不应简单用“以卖淫嫖娼论处”来规定。

    还有上述规定在具体操作时,依据什么判断“招娼”呢?更进一步讲,有哪些证据证明一个人是“娼”呢,特别是在具体的行为未发生时。若依据被招者意愿而定,那还是上一个问题;假如以被召者过去卖过淫而确定,就是明显是以身份定罪,这可是危险导向。规定的本身根本不具备可操作性,只能使定性愈加随便。

    2、防微杜渐思维方法引起的打击面扩大。如《娱乐场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61号)中,明令禁止在公共娱乐场合中的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活动“。但这里显然没加注定语,也没讲解了解什么叫“陪侍”,哪种“陪侍”才是禁止的?假如残疾人雇人用轮椅推他到公共娱乐场合去玩,岂不是应该禁止的?这其实已经是以治安法规去禁止某种营利活动了。当务之急是将“色情的“定语加进来,并在职能部门具体实行时加以严格规定,而不应任意扩大。

    (二)衡量扫黄投入与产出

    犯罪经济学早已指出,大家需要摒弃只讲必要,不讲可能的做法。犯罪率不是愈低愈好,在付出高额代价后得到较低的犯罪率并不合算。威廉?克里福法的著名比喻说:“汽车是排污的,但没一个国家能承受停止汽车行驶的代价去整治环境污染。犯罪问题也是这样。”同样,对于扫黄问题,本钱有多大,社会和民众能否和想承担这样巨大的花费吗?扫黄之后又产生了多大的收益?潘绥铭教授经过实地考察,估算出证据确凿的抓获一个卖淫嫖娼者,平均需要公安职员有效地工作7.5小时,那样按其94年对一个600万人口的大城市进行调查后的统计,约有12万人参与过嫖娼卖淫,这需要公安要工作近90万个人工时,才大概基本抓完,即需要450个专职“风化警察”竭尽全力地在全年中去抓,按当年的平均薪资水平,如此的一个城市,国家至少拿出600万元,才能支付这种专职警察的薪资,还不包含各种各样的活动经费和设施成本。(15)此外,事实上大家还动用了联防队、保安和别的人员。然而大家投入了很多资金却走进了一个怪圈:一方面,很多的资金被用于地下“性产业”的消费,而且全不交税,在国家体制外流通和循环;其次,国家财政却又不能不支出很多成本来禁娼,而且可能有非常大一部分被迫转稼到其他方面,加剧了经济资源的消耗。(16)可是大家对禁娼的信心就增强了吗?

    况且,从社会本钱上,大家也走进了一个恶性循环,政策上越是提出“根除”或“肃清”,执法职员越疲于奔命,而群众也越不相信它能成功,越不愿去管闲事,最后削弱了群众对政府和法律的信心,进而对社会失望。

    (三)合理地改变对卖淫嫖娼者的处置

    目前对卖淫嫖娼的处置方法是罚款和收留教育与劳动教养。如此的处置方法起到了促进卖淫嫖娼者“幡然醒悟”有哪些用途了吗?

    在当初拟定此类处罚时,有当时的历史背景和依据。在计划经济年代,在阶级斗争理论占主流的年代,罚款和劳动会起到较好的成效。但目前在市场经济的国情里,大家最怕的却是“失业”。罚款,总是只能使人愈加拼命地捞钱。对于卖淫女来讲,这只能让她在被罚之后愈加玩命地卖淫,以攒出下次被抓时的成本,又可以使组织卖淫者更有效地控制卖淫者。而对于嫖客,5000元的罚款又怎能使有钱有势或有权有势的人“痛改前非”,永不涉足色情呢?

    而日常的妇女收留教育或劳动教养,在卖淫女心目中,只是“被抓”,是从事这项职业所不可防止的一种风险。

    在很多人赞成禁娼并列举建国初期彻底消灭娼妓规范时,让大家再深深思索一下当时所使用的办法吧:帮助妓女转业或结婚的方法,并且当时的贫下中农没把妓女当做敌对者来看待。这恰恰是大家目前可以采纳的处置卖淫嫖娼现象的绝好方法。

    中国进步至今,观念已有了迥然的变化,对待卖淫嫖娼这一社会现象,更应该舍弃那些陷于空谈,对解决问题根本毫无益处的想法,这才是真正的“进步是硬道理”。





    (1)张翼.《冲突:性、婚姻和家庭的离别与统一》,引自《中国社会现象剖析》187页,[M],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1998.

    (2)潘绥铭,《存活与体验》360页,[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3)张翼.《冲突:性、婚姻和家庭的离别与统一》,引自《中国社会现象剖析》187页,[M],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1998.

    (4)潘绥铭,《存活与体验》362页,[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5)公复字[1995]6号 《公安部关于地以营利为目的的自慰、口淫等行为定性处置问题的批复》

    世纪之泣》载《南方周末》,[N]1996.9.6第五版

    (7)《社会蓝皮书,1996——1997》,289页,1998,北京:人大出版社。

    (8)潘绥铭,《存在与荒谬》13页,[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9)潘绥铭,《存在与荒谬》15页,[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10)潘绥铭,《存在与荒谬》37页,[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3卷,102页,[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6卷1册,160页,[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49卷,103页,[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38卷550-551页,[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15)潘绥铭,《存在与荒谬》19页,[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16)潘绥铭,《存在与荒谬》21页,[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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